关于咨询二手房维修资金如何转让的问题
标题 |
关于咨询二手房维修资金转让问题 |
来信内容 |
因购买二手房,咨询二手房维修资金如何转让 |
回复内容 |
根据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 2008 63号)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 应当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设专门条款明确房屋分帐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之同时转移过户,受让人持房屋转让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帐户更名手续 |
提交时间 |
2018年6月19日 |
回复时间 |
2018年6月20日 |
答复单位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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