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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解读
2022-12-09 15:49:04 来源: 市住建局

一、修订原《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目的

2020827日,我局印发了《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海住建规字[2020]3号),实行存量房屋的交易资金监管,该《暂行办法》实施两年多时间,对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不足,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佣金未纳入监管,交易资金存入和转出的便捷性未能充分体现等。此次修订,主要是解决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名称改为《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有效期5年。

  1. 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原则。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因此,不再强调自愿原则,但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存量房交易者强制实行资金监管:第七条规定,“除交易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外”;第八条也列举了不进行资金监管的情形,如凭生效司法文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通过拍卖成交、通过债权债务抵偿、没有资金支付的存量房交易(如以货物抵房)、按规定可以直接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情形,不进行资金监管。

(二)将房地产中介的佣金纳入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三)交易当事人对资金监管银行的选择。《办法》中,对有意愿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当事人可从中自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建议双方选择买方申请贷款银行作为资金监管银行,便于资金存入和支付。

(四)实行资金监管是否影响交易效率的问题。目前资金监管的一般流程为:1、交易当事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同时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2、买方履行合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3、双方办理完税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4、完成登记后由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向银行发出拨款通知,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资金均存于监管账户,待交易完成后资金转入出卖方指定的账户。既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同时并不因资金监管影响交易效率。

(五)交易未能完成情况下的资金返还。本办法列举了未能完成交易的几种情形,如双方协商终止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登记、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或其他生效的司法文书限制交易、房屋或房屋占用的土地被查封等情况,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本办法对资金返还的申请、拨付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保障因交易不成功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账户管理。交易资金账户由各商业银行开设,交易当事人在该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银行为该笔交易设立子账户,专项用于收存和拨付交易资金,交易结束后资金全部拨付至出卖方指定账户。考虑到如买方申请贷款购房,银行对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可能会有一段时间,因此,对此情况,可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先将首付款拨付给出卖方,完成抵押登记、银行发放贷款后,再将贷款(即剩余房款)拨付给出卖方。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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