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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解读
2023-09-13 16:24:46 来源: 市住建局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自国家建设部1998年提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来,根据国家及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局已累计归集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约40亿元人民币(结余数,含增值利息收益)。代管期间,因对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现部分小区内有关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上已出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情况,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及时续交;但由于多种原因,续交工作一直难以落实到位。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我局制定《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我市当前没有经业主大会申请划转并由其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自管的情况。《办法》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交存资金,在市住建局专户存储代管期间,对因对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后,相关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上已出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依规定续交及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或行为进行规范。

对于小区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补建以及小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账后仍有个别业主没有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需补交的管理问题,《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琼建规[2023]7号)及《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23号令)已分别作出了规定,不纳入《办法》进行界定

(二)关于续交标准的问题。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标准问题,《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3款提出:续交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考虑我市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住宅小区,当前存在建设年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今后对其维护养护、维修或更新改造工作强度需求等的差异。对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发生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办法》提出续交标准确定的2种模式:一是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工作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续交标准,但续交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二是对于没有取得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的,直接由业主按自拥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三)关于续交存方法的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的模式实行管理,《办法》提出由相关房屋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存自拥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但对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已对续交义务人、资金筹集及交存的方式等有特别约定的,续交存工作可从其约定办理。

(四)关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作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问题。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考虑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性质不同,对于将归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转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资金存储管理问题,《办法》提出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关于续交监督的问题。结合我市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的行政指导监督职责划分情况,《办法》提出由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对本辖区内涉及需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行表决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管理模式。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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