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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修订版)》解读
2025-11-10 11:46:20 来源: 市住建局

《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修订版)》解读


一、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着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随着建设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过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形象以及项目的正常推进。特别是现在国家已取消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而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还没有很好的与现状衔接,从而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引发一系统问题和隐患。2021年7月4日,我局印发实施《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海住建规字〔2021〕1号)已期满失效,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相关变化,故有必要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实施,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

二、修改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及其相关附件。

三、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法律法规依据由《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及其相关附件。理由:《海南七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目前信用管理新的依据为《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及其相关附件。

(二)“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理由:目前打印诚信档案手册的登录平台入口已变更为海南省政务服务网。

(三)第九条增加了“鼓励使用电子合同”表述,同时第(六)款修改为“招标项目负责人员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 年版)》第四条要求修改。

(四)第十一条增加了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的表述。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 年版)》要求修改。

(五)《办法》(修订版)增加第十二条相关表述,因此《办法》(修订版)第十二条之后的条款对应的是原《办法》前一条款,即增加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违背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2.擅自修改标准化、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或在招标文件中隐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4.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5.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

6.“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7.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理由:该条款与《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 年版)》第五条内容一致。增加上述表述,对招标代理机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

(六)原《办法》第十七条已修订为《办法》(修订稿)第十九条,具体为“监管部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违法行为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予以信用惩戒,并应当将不良行为信息依法录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研究违法情形、公司经营、整改效果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发现公职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第一款增加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研究违法情形、公司经营、整改效果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相关表述;第二款明确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处理措施。

(七)原《办法》第十八条已修订为《办法》(修订稿)第十九条,具体为“建筑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或采集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或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定或采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司法裁决、行政处罚等异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核查发现异议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核查不属实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该信用信息记录参与信用管理。

理由:《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对不良行为异议申诉程序已修订,现修改完善与其保持一致。

(八)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整条表述。理由:《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及其相关附件对招标代理机构无“诚信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表述。

(九)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理由:原《办法》有效期三年,新《办法》(修订版)有效期为五年,均符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年限要求。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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