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系统 无障碍关怀版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告
2024-08-15 15:32:25 来源: 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海住建规字〔2024〕2号)等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二、征集项目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符合发展要求的项目将列入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计划,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低息贷款、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土地、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三、征集项目类型

1.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存量居住房屋房源 ,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用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安置剩余闲置住房等。

2.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城镇、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且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的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 ,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3.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4.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注意事项

1.闲置存量房屋应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应满足结构、消防及环保安全要求,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

2.存量土地应权属清晰合法,宗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查封、抵押、拆迁安置等情况。权属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包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基本情况(含地块坐落位置、控规用途、登记用途、规划指标、地上附属物现状等内容)、项目概念方案等。

五、征集方式

有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递交正式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我局申报项目意向,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并注明相关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98-66769182;电子邮箱:hkzjjzbk@163.com。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1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