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系统 无障碍关怀版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正文
发文机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海住建规字〔2021〕2 号
成文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2021-09-10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0 10:00:00 来源: 市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纠纷引起的,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导致延迟交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编制了《海口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处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9 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款争议导致的竣工验收备案难问题,维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竣工验收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人防、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专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工程项目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人防或者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专项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尚未验收的;

(三)工程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但尚未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

第三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法定机构(以下统称为“主管部门”)按照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发生本办法规定纠纷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主管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海口市行政调解办法》等规定进行调解。

第五条 调解期限30日,案情复杂,确需延长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但鉴定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经调解对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第六条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案。

第七条 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已终止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调解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提交担保金额与有争议部分造价相当的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有效期至双方纠纷处理完毕或法院判决执行完毕。保函由施工单位收存。

因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提供超额担保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符合规定的,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对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支付给施工单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单位拒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后,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施工、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各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通知后,逾期不履行的,主管部门应当催告施工单位履行义务。

经催告,施工单位仍不履行义务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除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参建各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经建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对尚未完成验收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1、工程质量未验收的,委托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合格的,鉴定报告代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人防工程未验收的,委托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机构对人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并组织人防专家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检测报告和专家意见为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予使用文件;未建设人防工程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建设说明或明确的补建(缴款)意见。

3、消防工程未验收的,委托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委托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鉴定,检测和鉴定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消防验收,并补充提供检测和鉴定报告。

4、工程档案未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并向市住建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因纠纷问题产生不齐全的部分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按特殊情形要求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说明书并明确出具档案验收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承诺期限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违反承诺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未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各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施工单位的不履行义务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法录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符合规定的,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部门在对其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海口市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